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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静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59号罪犯陈静,曾用名欧阳美桑,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专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涧刑公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作案工具HTC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动感地带移动卡一张,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宣判后,陈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洛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陈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静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12月间,陈静称给王某某介绍一名叫”高峰”的男朋友,后陈静以”高峰”的身份通过手机给王某某发短信谈恋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而后陈静以”高峰”在广州被抓需要”活动”为由,陆续骗取王某某现金266090元。陈静在罪行败露后退还王某某现金9万元。罪犯陈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