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闫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554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本院立案二庭。被执行人:闫彬,男,1981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68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彬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寨上支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