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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韩友华与卓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友华,卓玉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5号原告:韩友华。被告:卓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友华与被告卓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友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