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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高鹏与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高鹏,卫晓梅,杨礼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8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霍高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卫晓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礼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高鹏与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卫晓梅(身份证号******************)、杨礼君(身份证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