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高鹏与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高鹏,卫晓梅,杨礼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8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霍高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卫晓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礼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高鹏与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卫晓梅(身份证号******************)、杨礼君(身份证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