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名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勇与王宗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勇,王宗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名初2687号原告:王文勇,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宗贵,男,74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文勇与被告王宗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文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勇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勇负担。审判员 孙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