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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名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勇与王宗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勇,王宗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名初2687号原告:王文勇,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宗贵,男,74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文勇与被告王宗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文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勇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勇负担。审判员  孙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