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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富云、张富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富云,张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富云,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富军,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富云、张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