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0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青海诉被告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海,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张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02行初30号原告:李青海,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委托代理人:熊光富,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明哲,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太阳村。法定代表人:罗航兵,所长。委托代理人:杨春华,系证照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曹晓琼,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朋朋,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2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李青海诉被告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张朋朋与本案所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海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错列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海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军人民陪审员  刘蓉人民陪审员  何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