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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钟昆谋、何祖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昆谋,何祖强,邓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昆谋,男,1964年3月11日生,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何祖强,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邓霜,女,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钟昆谋与被执行人何祖强、邓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昆谋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祖强、邓霜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何祖强、邓霜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563元、执行费1446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何祖强、邓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祖强、邓霜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721.04元,已依法划拨;有房屋一幢和商品房一套,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已流拍,鉴于上述不动产均已抵押,无受偿价值,申请人放弃了以物抵债和要求变卖的权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何祖强、邓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祖强、邓霜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钟昆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