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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3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阿布来提_亚克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阿布来提•亚克甫,哈丽达•托合提,特木尔•托合提,海热尼沙•买买提,买买提•依米提,艾比巴木•木哈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3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青年北路66号院振华集团大厦4楼,其他不详。法定代表人:潘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理鹏,该公司信贷部职员。被执行人:阿布来提•亚克甫,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哈丽达•托合提,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特木尔•托合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热尼沙•买买提,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买买提•依米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艾比巴木•木哈买提,女,1976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村镇银行)与阿布来提•亚克甫、哈丽达•托合提、特木尔•托合提、海热尼沙•买买提、买买提•依米提、艾比巴木•木哈买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阿布来提•亚克甫、哈丽达•托合提、特木尔•托合提、海热尼沙•买买提、买买提•依米提、艾比巴木•木哈买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不得有高消费的行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704867.84元,已执结标的6400元,未执结标的1698467.84元。二、已将被执行人阿布来提•亚克甫、哈丽达•托合提、特木尔•托合提、海热尼沙•买买提、买买提•依米提、艾比巴木•木哈买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6被执行人无工商信息;查明并冻结6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7个,依法扣划银行存款6400元;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阿布来提•亚克甫和买买提•依米提名下汽车各1辆,但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车辆行踪,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四、经我院到房产、土地部门核查,6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圆圆审判员  刘继红审判员  燕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