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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贺、石红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贺,石红标,郝良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275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善龙,职务: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副行长。被告单贺,男,1983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石红标,男,1981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郝良省,男,1976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贺、石红标、郝良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单贺、石红标、郝良省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