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贺、石红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贺,石红标,郝良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275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善龙,职务: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副行长。被告单贺,男,1983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石红标,男,1981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郝良省,男,1976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贺、石红标、郝良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单贺、石红标、郝良省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