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244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体育公园路辛庄佳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章凯,南京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怀,南京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陈辉,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