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3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尉俊锋与王洪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俊锋,王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尉俊锋。被执行人:王洪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尉俊锋与被执行人王洪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执恢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一审判员 杨付林审判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