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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赣D×××××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