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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兰晨钟、张运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晨钟,张运胜,兰小奎,唐红杰,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晨钟,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胜,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兰小奎,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被告:唐红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审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611-612室。法定代表人:乔茂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兰晨钟因与被上诉人张运胜,原审被告兰小奎、唐红杰、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淮学院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运胜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给上诉人兰晨钟预留举证期限,剥夺了兰晨钟答辩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书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