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动动与李玉民、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动动,李玉民,孙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989号原告:范动动,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玉民,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区。被告:孙小红,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动动与被告李玉民、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动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