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动动与李玉民、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动动,李玉民,孙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989号原告:范动动,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玉民,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区。被告:孙小红,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动动与被告李玉民、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动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