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望月(广州市)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邦华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月(广州市)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邦华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10号原告:望月(广州市)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联围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57602221-0。法定代表人:望月健次。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少乐,系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邦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四村二巷38号101,组织机构代码07463338-8。法定代表人:罗伟彪。原告望月(广州市)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邦华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望月(广州市)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月(广州市)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望月(广州市)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