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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召卿、王成东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375-1号李召卿、王成东:申请执行人李召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执行金额18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召卿已支取,李召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