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0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南京白下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平,南京白下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000号之二上诉人:朱建平,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白下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30号。法定代表人:史加明,南京白下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建平与被上诉人南京白下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白下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京白下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白下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