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行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2行初250号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1-8-1)。法定代表人周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宁,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白冰,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邱玉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朱铁、林华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玉萍人民陪审员 朱 铁人民陪审员 林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