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小国与李明江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国,李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国,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李明江,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上列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明江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小国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3执674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