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车华荣与大石桥市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洋、程彩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华荣,大石桥市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洋,程彩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180号原告车华荣,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耐火厂职员。第一被告大石桥市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刘洋,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第三被告程彩玲,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原告车华荣与大石桥市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洋、程彩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的详细住址,亦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导致本院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壹佰捌拾元),减半收取90.00元(玖拾元,原告已交纳),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诗 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