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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抗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张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张雪峰,滕树胜,李任飞,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抗字2号抗诉机关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靖州县渠阳东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189400445。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峰,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侗族,住洪江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滕树胜,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任飞,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张雪峰、滕树胜、李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怀检民(行)监【2017】431200000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