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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汪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汪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27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燕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蜀汉街6号3栋3单元3层8号住宅(权XXX,建筑面积54.64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