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熊小莉、XX杰诉被告裴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莉,XX杰,裴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918号原告:熊小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维,男。原告:XX杰,男。法定代理人:熊小莉,女,系XX杰母亲。被告:裴栋栋,男。原告熊小莉、XX杰诉被告裴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小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维,XX杰的法定代理人熊小莉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小莉、XX杰的诉讼请求为: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熊小莉丈夫王立鑫与被告为好友,被告曾向原告熊小莉丈夫借款9万元。但一直未还。2016年12月29日,原告熊小莉丈夫王立鑫因交通事故身亡。2017年1月16日,原告熊小莉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裴栋栋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归还该笔借款。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裴栋栋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裴栋栋曾向原告丈夫王立鑫借款10万元,后还款1万,尚有9万元未还。2016年12月28日,原告熊小莉丈夫王立鑫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熊小莉得知被告尚欠其丈夫王立鑫借款的事实。2017年1月16日,原告熊小莉与被告裴栋栋签订协议书,确认借款9万元的事实,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户口本,借款协议书,证人陈义峰、赵亮明出庭作证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关于债权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实际借款合同发生的相对人为原告熊小莉丈夫王立鑫、被告裴栋栋。2016年12月28日,王立鑫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前无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妻子熊小莉、儿子XX杰、王立鑫父亲王增西、母亲文玉梅均作为王立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作为本案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故原告熊小莉作为XX杰的母亲,不得放弃XX杰的继承权,损害XX杰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王立鑫父亲王增西、母亲文玉梅经本院传唤并告知,其二人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债权及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追加王立鑫之子XX杰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裴栋栋向原告熊小莉丈夫王立鑫借款10万元是事实,该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熊小莉的丈夫王立鑫与被告裴栋栋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10万元,后被告裴栋栋偿还1万元,尚有9万元未能偿还,债权人王立鑫去世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该笔债权,并依法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原告熊小莉、XX杰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利催告被告还款。且被告裴栋栋认可借款并与原告熊小莉签协议书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但在该期限内,被告未能按时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裴栋栋偿还原告熊小莉、XX杰借款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裴栋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