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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文光与朱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光,朱新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民初1253号原告朱文光,男,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经常居住地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朱新华,男,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朱文光与被告朱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光请求判令:1、被告朱新华偿还所欠工资8150元及利息2000元,支付原告差旅费、误工工资1000元,合计111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新华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朱新华曾邀请原告朱文光到其工地打工,2015年2月24日被告朱新华向原告朱文光出具欠条:“今欠到朱文光在冷江工地工资伍仟元整.¥5000.00元.朱新华条.2015年、2月24号.在3月24号归还”。同年5月3日,被告朱新华向原告朱文光出具欠条:“欠条实做工日壹拾伍天另柒小时.每天单价200元(贰佰元).朱新华条5月3日”。综上,被告朱新华结欠原告朱文光工资8150元。之后,原告朱文光向被告朱新华催讨无果,原告朱文光遂诉至法院。判决的结果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光为被告朱新华提供劳务,被告朱新华向原告朱文光出具工资欠条,原、被告之间此一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朱新华没有及时清偿,属于违约,被告朱新华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误工工资1000元,因未提交确凿的证据,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新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文光的工资8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