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执72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庆华、张玲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华,张玲红,卢群华,梁国荣,梁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2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庆华,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玲红,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卢群华,女,1974年7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国荣,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夏斌,男,1969年8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吴庆华与张玲红、卢群华、梁国荣、梁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的(2016)浙1081民初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庆华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梁国荣、张玲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庆华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玲红、卢群华、梁国荣、梁夏斌应支付诉讼费6629元、申请执行费4649元。被执行人梁夏斌、卢群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另案已拍卖被执行人梁国荣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朝西小区兴箬北路的不动产,本案分得受理费6629元;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夏斌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朝西小区兴箬北路的不动产,目前正在本院(2016)浙1081执5150号案处置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卢群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三居南新村29-31号的不动产,待另一被执行人梁夏斌房屋处置以及相应工资账户存款扣划后,仍无法满足申请债务,本院将启动对该房产的拍卖变现。同时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卢群华在温岭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大溪分公司的工资账户,但短期内提取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债权,本院将定期予以提取。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卢群华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岭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条件尚不具备。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林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