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牛区欢乐迪歌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欢乐迪歌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5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牛区欢乐迪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郭明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区欢乐迪歌城(以下简称欢乐迪歌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欢乐迪歌城以其与音集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欢乐迪歌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牛区欢乐迪歌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牛区欢乐迪歌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刘小红审判员 韦丽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