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广荣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柳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柳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65号原告:潘广荣,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柳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晖原告潘广荣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柳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广荣以原、被告已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潘广荣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