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81刑初65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01月10日出生,2017年03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03月3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因身上缺钱,萌发抢劫念头,2017年03月17日和18日两天的凌晨三点左右,均在兴平市金城路华润万家向西约200米路北的旭景佳豪酒店门口进行踩点,准备对酒店前台实施抢劫。2017年03月18日下午18时许,何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枪、刀、头套、手套、帽子、高领毛衣等物品装入随身背的双肩迷彩包,穿着自己的黑色带毛领的羽绒服背着包去了华润万家三楼的蜗牛极速网吧内上网,上到2017年03月19日凌晨3时许,从网吧下楼后走到华润万家楼下的小阿妹米线店紧北边的铁楼梯上到三楼,换上事先准备好的毛衣、头套、戴上帽子,将仿真枪和刀装在自己的裤兜,用胶带纸将自己的鞋子整个缠了一圈后,从铁楼梯下去顺着金城路向西走到旭景佳豪酒店门口,在门口观察几分钟后发现大厅里只有一名保安在沙发上睡觉,进入酒店大厅走到前台跟前,发现前台还有一名女服务员在睡觉,何某某在翻入前台往下跳的时候,手碰到了电脑吵醒了女服务员任绒绒,何某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并示意任绒绒不要喊人,任绒绒不停地喊“保安保安”,这时保安王欣也往前台跟前走,何某某掏出仿真枪指着王欣并示意王欣走到前台外不远处站在那里,王欣没有动,于是何某某用手中的刀使劲在前台上打了几下,王欣便走到了前台外不远处站在那里。然后何某某又拿着刀问任绒绒钱放在哪里,任绒绒称没有钱,钱都被财务拿走了。何某某让任绒绒给其打开了前台靠东边的抽屉,里面只有一百多元钱。何某某自己随后将前台其他的抽屉和柜子打开后都没有发现钱,便将任绒绒打开的那个抽屉内的一百多元钱装入自己的口袋,并威胁任绒绒和王欣说不让他们报警,否则让酒店不得安宁,已经记住他们的样子,后翻出前台从酒店前门逃离现场,何某某出了酒店后突然想起自己刚才在酒店前台实施抢劫时有可能留下指纹和脚印,于是又跑回酒店,并让王欣站在前台前面不准动,让任绒绒将自己在前台上摸过和踩过的地方都擦了一遍,自己也用袖子在前台上面擦了一下,然后走到王欣跟前,让王欣拿出自己的手机,王欣称是一部老年机,何某某看了后就准备走出酒店,走到酒店前门旋转门的位置,将自己进酒店时摸过的门把手擦了后离开酒店,跑到华润万家小阿妹米线店紧西边的铁楼梯的二楼,将自己作案时所穿的衣服换掉,作案工具等物品装到自己包里后背着包下了楼梯后向南走乘坐出租车到了兴平市汽车站斜对面,坐在五星大药房门口的椅子上将鞋子上所缠的胶带撕下并扔掉,随后走到兴平市火车站进出口紧西边的绿化带处将作案时带的红色帽子和所穿的毛衣及仿真枪扔在了绿化带内,后乘坐出租车逃到了兴平市408附近的经典E网网吧内睡觉。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持凶器抢劫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费 征审 判 员 闫 鸣人民陪审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