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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高品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煌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高品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煌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368号金源时代购物广场住宅2号楼25-8,组织机构代码79354869-X。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煌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菜袁路渝中花园9栋1-7-4#,组织机构代码59799620-9。法定代表人田维芬,总经理。关于重庆高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煌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煌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执行兑现,现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品机械有限公司举证重庆煌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森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