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钱伟与於烈、付百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於烈,付百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43号申请人钱伟,黑龙江省××北农场××集团××福牧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於烈,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职工。被申请人付百萍(於烈妻子),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职工。本院在执行钱伟与被执行人付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给服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在被执行人於烈,中国工商银行嫩江县支行存款账户中扣留并提取63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钱伟。余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钱伟与被执行人於烈、付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李 方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重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