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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邱增明与刘红朝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增明,刘红朝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924号原告:邱增明,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贞,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刘红朝,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邱增明与被告刘红朝行纪��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增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刘红朝归还九件黄龙玉玉雕制品或给付25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5日,邱增明委托刘红朝代卖九件黄龙玉玉雕制品,价值259000元,因至今未出售,故请求刘红朝归还代卖物品或给付259000元。被告辩称,2016年11月25日,邱增明急用资金委托刘红朝借款,刘红朝用九件黄龙玉玉雕作质押,以自己名义借刘红见50000元交给邱增明,约定月利率3%,期限3个月,借款本息付清黄龙玉玉雕可以归还邱增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卷佐证,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1月25���,邱增明交给刘红朝九件黄龙玉玉雕制品,含八匹马6.8万元、骑象观音1.5万元、金玉满堂1万元、大刀关公3.8万元、达摩0.6万元、海底世界0.6万元、大佛6万元、小佛4万元、武财神1.6万元。刘红朝出具1张收据,载明寄卖黄龙玉摆件259000元。同日刘红朝书写1张借条,载明借款50000元,期限3个月,并标明九件黄龙玉玉雕名称价格,邱增明在借条上签字落款,借取刘红朝现金50000元。之后邱增明要求归还九件黄龙玉玉雕,刘红朝要求先还清借款本息,双方达不成协议,邱增明向本院起诉。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九件黄龙玉玉雕是行纪合同标的物,或是民间借贷合同质押物。刘红朝出具的收据载明黄龙玉玉雕是寄卖物,据此可确定双方是行纪合同法律关系,九件黄龙玉玉雕系行纪合同标的物。刘红朝提供由邱增明签字借据、刘红见和潘西利证人证言,以证明黄龙玉玉雕既是寄卖物,又是质押物。借据虽罗列出九件黄龙玉玉雕名称价格,但未注明是质押物;刘红朝出具的收据载明九件黄龙玉玉雕仅是行纪合同标的物,证明效力应高于刘红见、潘西利证人证言,故黄龙玉玉雕不是质押物。本院认为,邱增明委托刘红朝代卖黄龙玉玉雕,双方是行纪合同法律关系,黄龙玉玉雕未卖出,邱增明请求其返还,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又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应归还借款本息数额意见不一致时,邱增明也未按本人认可数额及时归还,对引发矛盾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分担诉讼费用。另刘红朝主张邱增明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原告邱增明黄龙玉玉雕九件,含八匹马6.8万元、骑象观音1.5万元、金玉满堂1万元、大刀关公3.8万元、达摩0.6万元、海底世界0.6万元、大佛6万元、小佛4万元、武财神1.6万元,或按上述载明价格给付邱增明。本案受理费5185元,由原告邱增明负担2000元,被告刘红朝负担3185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