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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贺艳东与山西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会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艳东,山西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会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艳东,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551号。法定代表人:彭晓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勇,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伟,男,山西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旱西门街38号45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峰,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波,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艳东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艳东以与被上诉人山西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会峰另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贺艳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艳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77元,减半收取3438.5元,由上诉人贺艳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米青山审判员  孙爱英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