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长寿与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寿,万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长寿,男,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万建国,男,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袁长寿与被执行人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5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8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万建国在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90号1幢9-3号(产权证号:301房权证2008字第x号)房屋一套,但申请人暂不要求评估拍卖该房屋,其他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