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玉潇与马运领、马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潇,马运领,马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02号原告马玉潇,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马运领,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马俊梅,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马玉潇诉被告马运领、马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潇诉称,2015年4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其借款,在被告马俊梅担保下,其借给被告马运领现金6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到2016年9月13日,并由二被告为其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人接收,原告马玉潇无法提供被告马运领、马俊梅的其他送达地址,且又明确表示暂不进行公告,致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玉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朦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瑞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