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与杨国荣、万立贵、唐忠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杨国荣,万立贵,唐忠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敏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国荣。被执行人:万立贵。被执行人:唐忠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与杨国荣、万立贵、唐忠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穷尽执行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