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燕光、杨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腾,刘燕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6079号原告: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香堤漫步庄园三区3号楼1层1002。法定代表人:李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颖,女,1978年4月9日出生。被告:杨腾,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刘燕光,女,1953年6月17日出生。原告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经纪公司)与被告杨腾、刘燕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经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颖与被告杨腾、刘燕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联经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腾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5万元;2.判令杨腾给付原告违约金,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每日按照居间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3.判令刘燕光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2万元;4.判令刘燕光给付原告违约金,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每日按照居间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5.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5日经原告居间服务,二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的房屋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层。上述合同签订后,二被告签署了《佣金确认书》承诺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在办理交易房屋现场过户时,二被告跳单以预约号丢失为由自行办理了房屋现场过户手续。在原告已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情况下,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居间服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合同法》424条、426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腾辩称:居间服务合同的签订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透明原则。原告的居间服务存在明显违约情况。先是在买卖双方的反复提醒下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约到过户号,而后不但不配合双方过户,反而持有预约号和相关材料威胁买卖双方废号,阻扰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刘燕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佣金确认书》系原告采取欺骗方式获得的。原告未为我方提供居间服务,相反却妨碍了合同的顺利执行。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在原告中联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出卖人刘燕光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层房屋卖予买受人杨腾,并签订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在二被告双方资料齐全并积极配合的前提下,由原告协助二被告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原告分别与二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分别确认杨腾应负担的居间服务费为10万元,刘燕光应负担的居间服务费2万元。同日,杨腾支付了原告居间服务费5万元。2016年2月22日,在二被告授权和协助下,原告就涉诉房屋买卖进行了网签。2016年7月12日,原告通知二被告次日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7月13日,二被告自行到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审理中,原告称其为二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缴税直至预约办理过户,而二被告违约未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应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二被告则称:《佣金确认书》是在欺骗买卖双方的情况下签订的,作为居间合同附件并未一式三份,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买方已于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卖方确认收到全款,因原告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内办理过户,原告存在违约。审理中,原告称是因为买房的首付款存在问题,还有就是卖方的房子存在水管破裂的问题,双方有纠纷,才导致的办理过户手续延后了。二被告对此否认,称首付款支付不存在问题,水管破裂由双方自己解决了,并不存在问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纳税信息表、纳税预约号打印件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三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又分别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二被告所称此《佣金确认书》是原告以欺骗方式获得的意见,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二被告预约办理过户时间明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构成违约。对原告所称因为首付款及水管破裂问题导致预约过户延后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但考虑原告违约情况,可以酌情减少相应居间服务费。对此酌减数额,本院在综合考量原告在整个居间活动中所提供的服务及违约情节予以酌定。对二被告不同意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原告本身存在违约情节,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腾给付原告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四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被告刘燕光给付原告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一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联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杨腾负担三百五十元,由被告刘燕光负担一百五十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