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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施金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91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施金东,男,193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施金东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1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施金东于2017年6月7日,以诉讼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施金东在上诉期间主动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金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