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施金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91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施金东,男,193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施金东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1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施金东于2017年6月7日,以诉讼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施金东在上诉期间主动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金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