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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泳钧、吴凤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泳钧,吴凤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902号原告: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北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陈锦标。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沈影,公司员工。被告:张泳钧,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吴凤英,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泳钧、吴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炎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