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文亭与王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亭,王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亭,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西郭渡村。被执行人王英峰,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前郭渡村。申请执行人孙文亭与被申请人王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英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文亭本金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文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占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