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白与曾金平、丁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白,曾金平,丁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1799号原告徐白,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曾金平,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丁晓辉,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徐白与被告曾金平、丁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白、被告曾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晓辉经本院依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3月29日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向原告借款29万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二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29万元的欠据,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曾金平答辩称欠款数额属实,欠据上是我和丁晓辉签的字,我和丁晓辉是夫妻关系。被告丁晓辉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3月29日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向原告借款29万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二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29万元的欠据。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且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该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协议中关于利息并无约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利息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金平、丁晓辉共同返还原告徐白借款人民币290,000.00元(贰拾玖万元)。上列给付义务,限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0.00元(伍仟陆佰伍拾元),保全费2,270.00元(贰仟贰佰柒拾元),合计7,920.00元(柒仟玖佰贰拾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云鹏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