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洪学与天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学,天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040号原告:孙洪学,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华,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源,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2017年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洪学诉被告天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洪学诉称:被告欠原告8351.9元一直未还,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天源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天源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洪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