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娅与李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娅,李翰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536号原告:罗娅,女,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莹、余诗俊,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翰林,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罗娅诉被告李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罗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欲变更诉讼请求,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娅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娅负担。审判员 杨淳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汉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