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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晓飞、姚依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晓飞,姚依廊,戴梦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严晓飞,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姚依廊,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戴梦迪,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依廊、戴梦迪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无书记员  干炯臻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严晓飞,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路72号文萃苑1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604100033。被执行人:姚依廊,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于城镇吕冢村陆家埭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812022615。被执行人:戴梦迪,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村南桥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904130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依廊、戴梦迪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嘉宾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签发:书记员干炯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