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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文义与姜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义,姜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韩文义被执行人:姜福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文义与被执行人姜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1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