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少光、彭实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少光,彭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成少光,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彭实雄,男,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775号成少光与彭实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实雄未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彭实雄已主动履行了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廷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