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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少光、彭实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少光,彭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成少光,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彭实雄,男,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775号成少光与彭实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实雄未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彭实雄已主动履行了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廷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