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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诉被告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某某加油站,付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697号(2017)黑0229民初697号之一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被告:付某。被告:李某。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诉被告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撤回对二被告付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冰美审判员  李云飞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玉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