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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春广与北京市平谷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北京金色年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春广,北京金色年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广,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华,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色年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谷丰路。法定代表人:王书青,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定代表人:王国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锐,男,北京市平谷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春广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色年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8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春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春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春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赵春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博文书 记 员  崔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