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庞以兰、李毅等与史瑞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以兰,李毅,李亚庆,史瑞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632号原告:庞以兰。原告:李毅。原告:李亚庆。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兴,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告:史瑞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李保,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化州市。原告庞以兰、李毅、李亚庆与被告史瑞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庞以兰、李毅、李亚庆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以兰、李毅、李亚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