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谢彦与刘智敏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彦,刘智敏,廖显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谢彦。被执行人刘智敏。被执行人廖显仪。本院在执行谢彦与刘智敏、廖显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刘智敏、廖显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6)湘0102民初3945号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刘智敏、廖显仪的存款、收入暂以18.5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雯 搜索“”